高考申論題
111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2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1. 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2. 乙服務於某間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勤,負責拖吊違規車輛。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1. 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2. 乙服務於某間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勤,負責拖吊違規車輛。
乙服務於某間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勤,負責拖吊違規車輛。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定義,特別是『委託公務員』的認定。考生應先指出公務員之分類,接著針對民間拖吊業者員工的行為性質進行定性,以『行政助手(事實上之協助)』的實務見解切入,論證其是否具有獨立行使公權力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