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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某大樓之頂樓層7樓住戶,於民國80年間在其與樓下住戶間之樓梯間(即6樓至7樓間)裝設鐵門,以阻擋其他住戶出入大樓頂樓陽台。嗣民國84年6月9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於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該條項於92年12月9日修正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適用迄今。乙於112年6月間遷入同大樓,為甲之樓下(6樓)鄰居,見甲有於樓梯間擅設鐵門,妨礙出入之違章情事,遂向地方主管機關丙檢舉。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得否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對甲80年間於樓梯間設置鐵門之行為處以罰鍰?(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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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考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狀態繼續與行為繼續的區分」。甲裝設鐵門的行為發生在民國80年,當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未制定(84年才制定)。考生需思考:在法規生效前完成的「設置」行為,於法規生效後仍然維持該「狀態」,究竟是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繼續」(可罰)還是「狀態繼續」(不可罰)?接著,需結合行政罰法定原則,指出「設置行為」既已於立法前完成,原則上不能處罰,但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仍有其他處置手段(如下達限期改善的下命處分),藉此展現對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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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驗行政罰法之「處罰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及行政法上「行為繼續」與「狀態繼續」的區分標準。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在子題(一)答案為肯定之假設前提下,若甲經丙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丙依上開條項規定,得連續處罰之。從確保住戶安全之觀點出發,丙在法制上除連續處罰外,是否尚有其他手段可資採行?其與連續處罰間之選擇,應為如何之合義務裁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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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上「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代履行」之方法選擇,及裁量時的「比例原則」。首先要指出拆除鐵門屬於「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因此除了怠金(連續處罰)外,尚可採取「代履行」。接著,在分析如何進行合義務裁量時,應引入行政執行法第3條的比例原則,並強調本題的核心目標是「確保住戶安全(消防避難)」。當怠金無法產生足夠的督促效果,或面臨急迫的公共安全危害時,行政機關應如何權衡法益來決定執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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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驗行政執行法中「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區分」、「代履行之要件」,以及行政機關行使強制力時應遵循之「比例原則」與合義務裁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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