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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二 題

二、稅捐之債為公法上法定之債,原則上債權人並無任意決定要否徵收之權限。但在例外時,得因債務人之申請分期繳納。試說明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分期繳納之要件。(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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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區分《稅捐稽徵法》中有關分期繳納的兩大核心條文:第26條(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與110年新增的第26條之1(客觀財務困難)。答題時應就兩者的適用主體、法定事由、是否加徵利息等要件進行比較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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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稅捐之債為法定之債,原則上不容許當事人任意變更繳納期限。惟為考量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稅捐稽徵法》設有分期繳納之例外規定,主要規範於第26條及第26條之1。 【論述】 一、因天災事變或經濟弱勢之分期繳納(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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