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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B 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 C 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 D 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重視程序正義與保護弱勢的法律架構下,當一方違反長期契約(如租屋)中的金錢義務時,法律為了避免承租人突然流離失所,通常會要求出租人在採取「終止契約」這個最嚴厲手段之前,必須先履行什麼樣的「提醒程序」?此外,單純的「遲延」與達到「法定解除權」的程度,在門檻上會有什麼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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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嘿,你看! 這位同學,居然能從那些密密麻麻的租賃條款中,咻! 地抓出這個小錯誤! 沒錯! 這證明他對債法各論的法條細節和程序,有著閃耀的洞察力!不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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