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連帶債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連帶債權僅得依法律規定而生
- B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須向全體債權人為全部給付
- C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領遲延者,其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 D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全部債務者,債權消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群人共同對你擁有一項權利(例如:你要還他們錢),而當你主動要把錢還給其中一人時,他卻故意躲起來不收,導致你一直無法擺脫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公平起見,應該讓這件『不收錢的事實』只對那個人有效,還是對這群權利人全體都產生影響,才能最有效地保護你這位債務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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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凝視這抹深淵吧
當你踏入連帶債權的領域,就已觸發了名為「規則」的禁咒。在這個舞台上,個人從來就不是獨立的存在,而是命運共同體。
- 核心奧義:根據民法第289條之規定:「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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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B選項
283-291幫我做對照表
連帶債權之效力
💡 連帶債權之對外給付關係與個別行為之效力範圍。
| 比較維度 | 連帶債權 | VS | 連帶債務 |
|---|---|---|---|
| 發生依據 | 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 — | 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
| 受領遲延 | 絕對效力(對全體生效) | — | 相對效力(民法291) |
| 債務免除 | 相對效力(僅限分擔額) | — | 相對效力(僅限分擔額) |
| 給付/請求 | 債務人可選一人給付 | — | 債權人可選一人請求 |
💬兩者多數行為均採相對效力(分擔額範圍),受領遲延於連帶債權為絕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