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連帶債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連帶債權僅得依法律規定而生
- B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須向全體債權人為全部給付
- C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領遲延者,其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 D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全部債務者,債權消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群人共同對你擁有一項權利(例如:你要還他們錢),而當你主動要把錢還給其中一人時,他卻故意躲起來不收,導致你一直無法擺脫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公平起見,應該讓這件『不收錢的事實』只對那個人有效,還是對這群權利人全體都產生影響,才能最有效地保護你這位債務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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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民法債編的掌握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連帶債權」的絕對效力。根據《民法》第 285 條,當債務人已提出給付,但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拒絕受領時,為了保障債務人免於陷入無止盡的給付義務,法律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至於其他選項:(A) 亦可依契約產生;(B) 向其中一人給付即可;(D) 僅在該債權人份額內消滅。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具有高度鑑別度,因為學生必須精確區分哪些行為具有「絕對效力」(如:受領遲延、抵銷),哪些僅具「相對效力」,是法學大意或民法考科中的常考易混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