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三 題
甲因重病而生命垂危,故以錄音方式作成口授遺囑,並指定乙及丙為見證人。甲之配偶已過世,並生有二子 A 及 B,而甲於遺囑中指定 A 應繼分為三分之二,並對其姪子 C 遺贈新臺幣 300 萬元。三個月後甲病情好轉痊癒,但於口授遺囑完成二年後,甲因車禍死亡。試問:A 及 C 得否依口授遺囑之內容主張該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口授遺囑題型,第一步應檢視「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生命危急、見證人人數)」,第二步必須立刻聯想「口授遺囑的失效規定(民法第1196條)」。本題關鍵在於甲病情好轉痊癒後經過兩年才死亡,應直接適用失效規定,進而得出遺囑內容不生效力,回歸法定繼承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