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A 到 B 家向 B 追討之前借給 B 的錢,沒想到 B 不但不還,還嘲諷 A 是守財奴,才這麼點錢還急著追討。A 盛怒之下,隨手拿起手邊的馬克杯,邊叫囂要 B 閉嘴,邊拿馬克杯猛力朝 B 太陽穴部位敲擊數次,B 頭部頓時血流如注,失去意識倒地不起。A 見狀連忙逃跑,待心緒稍定後打給自己的女友 C,告知全情,C 勸 A 應該立刻叫救護車救 B,A 因害怕便叫 C 打電話叫救護車至 B 家救 B。孰知,B 因家人返家,在 C 叫的救護車抵達之前,就已經送醫診治獲救。請問 A 的行為該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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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殺人未遂」之認定與「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之適用。首先須判斷 A 攻擊太陽穴之主觀犯意為何(殺人或傷害);其次,A 著手後請 C 叫救護車,但 B 係因家人返家送醫獲救,防果行為與結果不發生間欠缺因果關係,應檢討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準中止犯」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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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為人著手於殺人行為後,委託第三人呼叫救護車防果,惟被害人係因其他原因獲救,是否得適用準中止未遂減免其刑? 【解析】 壹、A 猛擊 B 太陽穴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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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中止未遂之認定
💡 行為人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即便結果非因其行為而止,仍屬準中止。
🔗 刑法第27條中止犯審查邏輯
- 1 著手且未遂 — 行為已達著手階段,且最終未發生犯罪結果。
- 2 己意中止 — 非因外部障礙,基於內心自主意志決定放棄犯罪。
- 3 真摯盡力 — 行為人積極採取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如叫救護車)。
- 4 準中止適用 — 結果發生之防止與行為無因果,但因已盡力,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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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探討「真摯努力」在實務上與學說上之客觀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