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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將其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給丙,然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存在。試問:甲、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丙就已支付價金以及其利息之損害,應如何向甲請求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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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權利瑕疵擔保」與「自始客觀不能」之關係。首先應判斷買賣不存在之債權,契約究竟為有效或無效。接著分析買受人如何依民法第350條及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探討解除契約及回復原狀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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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以自始客觀不存在之債權為買賣標的,契約是否有效?買受人應如何主張權利與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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