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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9 題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何種比率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
  • A 均須發還
  • B 已完成履約部分
  • C 轉包部分
  • D 全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府採購的架構下,如果廠商將承諾要親自完成的任務,私下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他人執行,這種行為對於政府對原廠商的「信任」與「評選結果」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而法律為了從根本上防堵這種背信行為,設定的處罰通常會傾向於『按件計酬式的比例抵扣』,還是『剝奪其履行合約的信用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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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政府採購法》對「轉包」行為的嚴格禁止與相關罰則。

轉包的履約保證金罰則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明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轉包。由於轉包嚴重破壞了機關對得標廠商履約能力的信任,因此依據現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機關於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當廠商有違法轉包的情形時,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全部不予發還,藉此確保公共工程與採購的品質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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