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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5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B 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即起算保固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若機關已經針對某個部分正式確認品質達標並開始使用了,從法律效率與誠信原則來看,在整個大工程結束時,對同一個已經點交完畢的部分再「重新確認一次」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邏輯?這樣的重複程序會對保固期與價金撥付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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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部分驗收」與「先行使用」的實務運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採購程序中,法律賦予機關彈性,是為了應對工程實務上的緊急需求或保護已完成的成果。
驗收效力與法理邏輯
之所以選項 (A) 是錯誤的,核心在於驗收的終局性。當機關因為先行使用之必要,針對該部分辦理「部分驗收」後,該部分的法律狀態即屬合格受領。既然已經驗收合格,未來在整體工程完工後,自然不需要、也不應該針對同一部分再次重複驗收。這種做法能確保權責分明,讓保固期間能針對該部分先行起算,並及時支付相應價金,這也是法規保障廠商權益與效率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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