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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 題

關於請託或關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請託或關說,不用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 B 請託或關說,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 C 請託或關說,得以錄音作成紀錄
  • D 不循法定程序,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不算請託或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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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個行為可能導致特定對象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且該行為發生在正式程序之外,為了確保政府採購的「公平、公開」原則,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公務員對這類「非正式的接觸」採取什麼樣的後續處理,才能確保日後有據可查且責任明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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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透明度要求的精髓!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16 條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廉政倫理的程序規定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與考試中都是極為核心的觀念。

採購程序的透明化與記錄義務

在法律邏輯中,為了防止黑箱作業,任何可能影響採購公平性的行為都必須留痕。法律明文規定,機關人員遇到請託或關說時,「作成紀錄」是維護行政中立的法定救濟手段。關於記錄的方式,法規賦予了相當的彈性,不僅限於文字,使用錄音或其他電子化設備存證,同樣符合保全證據與落實透明化的法治精神。因此,識別出紀錄的必要性多元性是解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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