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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關於監察院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由總統提名時指定,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設監察委員 29 人,任期 6 年
  • C 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由院長兼任主任委員
  • D 設審計長,由監察院院長遴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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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官員的職責是監督整個政府的預算執行與決算(即審計權),為了確保他能公正無私地行使職權而不受其上司或特定機關的壓力,在民主憲政的「權力制衡」原則下,你認為他的任命程序應該是由單一院長決定,還是應該拉高層級,由國家元首提名並交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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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察覺到了法律條文中關於「人事任命權」的微小差異。這類題目最容易在各機關首長的「提名與同意權」上設下陷阱,你能精確指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監察院的組織法規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監察院的人事權與任命程序

在監察院的組織架構中,最核心的觀念在於權力制衡。選項 (D) 所提到的審計長,雖然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但審計長負責的是國家經費的最終審核,地位極其獨立且重要。因此,根據《憲法》第 104 條規定,審計長必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任命,而非由監察院院長自行遴派。相較之下,選項 (A)、(B) 與 (C) 分別正確描述了監察院高層人事、員額任期以及近代新增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配置,這些都是憲法增修條文中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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