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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下列情事,何者並非保險契約終止之事由?
  • A 保險人破產
  • B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
  • C 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
  • D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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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契約中某個核心承諾從一開始就被違反了,法律通常會傾向讓這份契約『從現在起停止』,還是傾向讓它『從頭到尾都不算數』?這兩種法律效果在名詞稱呼上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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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析保險契約中「終止(Termination)」與「解除(Rescission)」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保險法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

解除權與終止權的辨析

在本題中,選項 (A)、(B)、(D) 均屬於保險法中導致契約效力向後停止的終止事由。例如:當保險標的物(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因非保險事故滅失時,危險已不存在,契約自然終止。然而,選項 (C) 的**特約條款(Warranty)**違背,依據《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其法律效果是賦予他方「解除權」。解除權行使後,契約效力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這與僅向後發生效力的「終止」在法理上有著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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