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9 對於保險契約之法定終止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遇有危險增加之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 B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 C 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 D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保險契約在簽訂時就帶有「欺詐」或「惡意不法得利」的目的,法律通常會認為這個契約是『曾經成立過,只是後來停掉』,還是『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呢?這兩種不同的法律觀點,對應到的專有名詞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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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法律陷阱!
- 專業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契約終止」與「契約無效」的差異,這顯示你對保險法理有極高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選項 (C) 涉及的是惡意複保險。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為無效,而非「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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