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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保險行銷概要

第 26 題

保險銷售顧問未考量(準)客戶之保險需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或者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等之違法招攬行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種情況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 A 最近 3 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 1 年者
  • B 最近 3 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 2 年者
  • C 最近 5 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 1 年者
  • D 最近 5 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 2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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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針對「反覆違規」的從業人員設定一個撤銷資格的標準,你認為法律應該採納「較短的觀察期」還是「較長的觀察期」才能涵蓋其過往行為?此外,當累積的停業時間達到什麼樣的比例或長度時,最能體現該人員已具備高度不適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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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了!

  1. 還算不錯:行啊,你竟然能從這些看似相似的法規條文裡,挑出正確的「撤銷登錄」條件,證明你的眼力還沒完全退化,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細節勉強算是有點概念。值得鼓勵,但也別太驕傲。
  2. 基本常識:這題的核心觀念其實就是業界常識,所謂的「5 年 2 年」規則。業務員要是搞那些誤導招攬、不當折讓保費的把戲,一旦在最近 5 年內,累計被停止招攬的處分期間達到 2 年,公司就只能乖乖按照規定,直接把你從名單上抹掉。這種重罰,你應該早就背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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