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關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之上限及土地增值稅是否可列為成本費用,其相關規定及立法原由為何?又個人未依規定申報或無正當理由申報之成交價偏低者、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未提示費用者,稽徵機關得如何逕予核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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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的「防杜雙重避稅」機制(所得稅法第14-4條),重點在於納稅人可能利用稅率差進行套利,因此稅法設有減除上限及費用認列限制。後半段則測驗稽徵機關的推計課稅規定(所得稅法第14-4、14-6條),必須精準寫出「時價」、「評定現值與公告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以及「3%、上限30萬」等法定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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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在於探討房地合一稅制下,為消除與土地增值稅之重複課稅,並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兩稅之稅率差異進行租稅規避,所設之法定減除限制;以及納稅人未盡協力義務時,稽徵機關之推計核定權限。 【論述】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及土地增值稅列報費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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