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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四 題

林君擁有一自住房地,最近計畫換屋,林君請教地政士欲了解若先出售自住房地後購入另一自住房地,或是先購入一自住房地後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對於申請退還或抵扣已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的規定為何?請分別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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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關於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規定。答題架構需分為『共通適用要件(自住定義、2年期間)』、『先售後購(申請退稅)』、『先購後售(申報扣抵)』,並務必補充『5年列管期』的追繳規定,以展現實務與法規的完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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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之「先售後購」退稅與「先購後售」扣抵之法定要件、計算基準及事後列管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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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
💡 兩年內換屋自住,依價額比例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
比較維度 先售後購 (退稅) VS 先購後售 (扣抵)
申請時機 重購登記次日起 5 年內 出售申報時直接扣抵
稅務效果 申請退還已繳納稅額 直接於應納稅額中扣除
計算基準 重購價/出售價之比例 重購價/出售價之比例
💬兩者核心邏輯相同,差別僅在於時序與稅額處理方式(退稅 vs. 扣抵)。
🧠 記憶技巧:設籍兩年,比例換稅,列管五年,自住優先。
⚠️ 常見陷阱:易忽略「設籍」為必要條件,或忘記「五年內改作他用」會被追繳稅款的風險。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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