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四 題
林君擁有一自住房地,最近計畫換屋,林君請教地政士欲了解若先出售自住房地後購入另一自住房地,或是先購入一自住房地後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對於申請退還或抵扣已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的規定為何?請分別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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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關於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規定。答題架構需分為『共通適用要件(自住定義、2年期間)』、『先售後購(申請退稅)』、『先購後售(申報扣抵)』,並務必補充『5年列管期』的追繳規定,以展現實務與法規的完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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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之「先售後購」退稅與「先購後售」扣抵之法定要件、計算基準及事後列管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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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
💡 兩年內換屋自住,依價額比例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
| 比較維度 | 先售後購 (退稅) | VS | 先購後售 (扣抵) |
|---|---|---|---|
| 申請時機 | 重購登記次日起 5 年內 | — | 出售申報時直接扣抵 |
| 稅務效果 | 申請退還已繳納稅額 | — | 直接於應納稅額中扣除 |
| 計算基準 | 重購價/出售價之比例 | — | 重購價/出售價之比例 |
💬兩者核心邏輯相同,差別僅在於時序與稅額處理方式(退稅 vs. 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