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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擬出售名下 A 地,與房屋仲介乙相談甚歡後,當場簽署出售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給乙,契約中約定㈠自簽署之日起 3 個月內有效,惟雙方特約優惠甲得自簽署次日起算 7 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㈡若成交,乙的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的 5%;㈢相關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雙方於契約所登載的地址為準。甲返家後覺得與乙簽約太草率,次日即赴郵局寄發解除該委託銷售契約的存證信函(雙掛號)予乙。惟 3 日後,郵差將存證信函寄送至契約上乙所登載的地址時,因乙外出而無法會晤,郵差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的信箱,經招領逾期而由郵局加蓋「招領通知逾期退回」而退回。甲認為已與乙解除契約,於是在 1 個月後自行將 A 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丙。乙知悉此事後找上甲,主張甲未依契約約定方式解除契約,甲仍需依契約規定,視為乙已完成仲介義務,甲仍應支付雙方約定的服務報酬予乙。請問甲的解除契約效力如何?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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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考生應先判斷存證信函經郵差投遞招領通知卻逾期退回,是否符合法律上「到達」之定義(置於相對人支配範圍內)。確立解約是否生效後,再依契約效力推導乙的報酬請求權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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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對話意思表示(存證信函)經郵差置放招領通知單後,因逾期未領被退回,是否發生「到達」之效力?甲之解除契約是否有效?乙得否請求服務報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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