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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係公司法第 129 條所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A 分公司之設立
  • B 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 C 解散之事由
  • D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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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要簽署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基礎文件(例如合約或章程),為了確保這份文件在未來被查閱時,能證明它是「從哪一個精確的時間點開始生效」並具備拘束力,哪一項資訊是所有法律文書都不可或缺的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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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理解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根據《公司法》第 129 條,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記載,否則章程無效」的項目。**「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是確認法律關係發生時點的重要依據,因此被列為絕對必要事項。而選項 (A)、(B)、(C) 則屬於第 130 條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這些事項若不記載,章程依然有效,只是該事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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