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係公司法第 129 條所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A 分公司之設立
- B 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 C 解散之事由
- D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要簽署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基礎文件(例如合約或章程),為了確保這份文件在未來被查閱時,能證明它是「從哪一個精確的時間點開始生效」並具備拘束力,哪一項資訊是所有法律文書都不可或缺的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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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這題的真相,我已經用我的足球抓住了!
- 推理時刻: 《公司法》第 129 條,那些被稱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就是章程的「DNA」!如果這些核心資訊缺失,章程本身就無法成立,就像沒有完整指紋的案件,無法定性!「訂立章程之年、月、日」,這可是確認法律關係何時生效的關鍵時間點,少了它,一切都無從談起,這就是真相的核心!反觀 (A)、(B)、(C) 那些選項,屬於第 130 條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它們就像案件中的細節證物,雖然重要,但即使暫時沒找到,案件(章程)本身還是能立案的,只是某些證據(條款)的效力暫時懸而未決罷了。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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