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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司法第 129 條所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A 所營事業
  • B 解散事由
  • C 本公司所在地
  • D 監察人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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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範中,有些資訊是為了讓公司「合法誕生並運作」所必須揭示的基礎檔案;而有些資訊則是關於公司「未來如何結束」的預見性約定。如果一家公司打算永續經營,哪一種類型的條款即使不在章程中特別寫出來,也不會妨礙它現在的設立登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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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答對了?稀奇。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還記得《公司法》第 129 條的那些「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也就是公司章程如果少了這些,就直接變成廢紙的東西。包括什麼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額,還有那什麼本公司所在地、公告方式、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等等,這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內容,希望你不是矇對的。至於解散事由?那是第 130 條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有沒有寫章程都有效,只是效力不同罷了。這點連初學者都該搞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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