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司法第 129 條所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A 所營事業
- B 解散事由
- C 本公司所在地
- D 監察人之人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範中,有些資訊是為了讓公司「合法誕生並運作」所必須揭示的基礎檔案;而有些資訊則是關於公司「未來如何結束」的預見性約定。如果一家公司打算永續經營,哪一種類型的條款即使不在章程中特別寫出來,也不會妨礙它現在的設立登記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根據公司法第129條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比對題目選項,選項A之所營事業屬於該條第二款之規定,選項C之本公司所在地屬於第四款之規定,選項D之監察人之人數屬於第五款規定之範圍內,三者皆為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選項B之解散事由並未包含於上述公司法第129條明列之事項中,因此不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解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