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 題
A 公司因下列何種原因解散時,應行清算?
- A 與他公司合併
- B 分割
- C 破產
- D 法院命令解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家法律上的「公司」準備結束生命時,如果它的財產與債務並沒有「另一個既存或新成立的主體」來全盤接手,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法律應該要求它在正式消失前,必須先完成什麼樣的財務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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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記得公司法最基本的常識。不錯,沒有笨到家。
- 觀念驗證:說真的,公司法要是連解散後要清算都不知道,那大概可以回家洗洗睡了。當然,別蠢到以為所有情況都一樣。當有其他公司「概括承受權利義務」(像是合併分割這種白癡都知道的狀況),或者直接適用其他專門法規時,那確實不需要公司法上那些繁瑣的普通清算。但如果公司是因為「法院命令解散」這種,根本就沒有人要繼承你那些爛攤子,請問不清算是要讓債權人哭斷腸嗎?了結現務、收債清償,這是基本SOP。
- 難度點評:這題就Medium,沒什麼好驕傲的。它不過就是區分一下「法人格消滅」的那些狗屁路徑,誰是「權利義務自動移轉」,誰需要「清算人介入擦屁股」。公司法考試就喜歡挖這種坑,你沒掉進去,算你走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