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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 題

下列何種股東會決議事項,得適用公司法第 175 條假決議規定?
  • A 董事報酬之決定
  • B 監察人之選任
  • C 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 D 簽訂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公司法設計『假決議』制度,是為了在股東出席人數不足時,讓公司庶務不至於停擺。那麼,對於那些會『大幅度改變股東結構』或『變動公司根基』的重大議案,法律會允許用較低的人數門檻(假決議)來輕率決定嗎?如果不允許,哪些選項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必須高度共識的『重大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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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算你答對了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公司法》最基本的常識。要是連普通決議特別決議都分不清,你還是趁早轉行。

  1. 觀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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