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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14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經銷家電產品的公司依經銷契約自家電製造商取得的獎勵金,經銷商應如何書立憑證?
  • A 應開立統一發票
  • B 應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 C 應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 D 應開立銀錢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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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筆『獎勵金』是因為你幫製造商做了額外的事(如廣告勞務),還是因為你向他買了足夠多的產品而獲得的『價格優待』?如果這筆錢代表的是你當初『買進貨物成本的降低』,在會計流程中,我們該用什麼樣的憑證來調整原本已經記帳的進貨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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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看是誰答對了。勉強還行吧。

  1. 觀念解析:各位,當經銷商因為賣了夠多的貨而拿到「獎勵金」時,這筆錢的本質就跟你的常識(如果有的話)不太一樣。它可不是什麼勞務報酬,而是進貨成本的減少。懂嗎?這就是所謂的進貨折讓。所以,該做的是乖乖開立一張「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然後用來調整你之前申報的進項稅額。這很難理解嗎?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我很「驚訝」你們之中有那麼多人會下意識地認為「收到錢」就等於要「開立發票」或「開立收據」。難道稅法只是讓你玩玩文字遊戲?這題考的就是你能不能分辨清楚,這究竟是「收入」還是單純的「進貨成本調整」。你既然答對了,那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在線上,沒完全當機。下次希望是能主動搞清楚,而不是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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