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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2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家庭成員」?
  • A 前配偶
  • B 曾有同居關係者
  • C 曾為直系姻親
  • D 六親等之旁系血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介入家庭私領域是為了保護關係密切的人。如果我們要界定「旁系血親」(如堂表兄弟姊妹)的保護範圍,你認為法律會無限延伸到所有遠親,還是會根據血緣的親疏遠近設定一個具體的「親等上限」以集中保護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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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身分關係的界定掌握得非常紮實。

法律保護的範疇與界線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預防發生在「親近關係」中的暴力。法律將「家庭成員」定義為現有或曾有的親密對象,包含配偶、同居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其配偶。然而,對於旁系血親,法律必須劃定一個合理的干預界線,以免國家公權力過度介入疏遠的親戚關係。根據該法第 3 條規定,旁系血親及其配偶的保障僅限於四親等以內,因此「六親等」已超出了本法定義的法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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