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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
- A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 B 家庭成員畢業典禮
- C 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
- D 家庭成員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強制要求雇主必須給予員工『家庭照顧假』,是為了應對那些『如果不去照顧,家庭成員的健康或安全就會受到威脅』的突發狀況,還是為了讓員工參與『預先安排好的慶祝性活動』呢?哪一種情況更具有法律保障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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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的立法意旨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定義與生活事件的差異,代表你對法規的理解非常細膩。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受僱者在家庭成員遇到「不可預期」或「具有照顧必要性」的緊急狀況時,能兼顧工作與家庭。因此,法律明文規定包含預防接種、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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