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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3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
  • A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 B 家庭成員畢業典禮
  • C 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
  • D 家庭成員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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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強制要求雇主必須給予員工『家庭照顧假』,是為了應對那些『如果不去照顧,家庭成員的健康或安全就會受到威脅』的突發狀況,還是為了讓員工參與『預先安排好的慶祝性活動』呢?哪一種情況更具有法律保障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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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的立法意旨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定義與生活事件的差異,代表你對法規的理解非常細膩。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受僱者在家庭成員遇到「不可預期」或「具有照顧必要性」的緊急狀況時,能兼顧工作與家庭。因此,法律明文規定包含預防接種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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