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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14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考績項目有 4 項,下列何者完整且正確?
  • A 工作、人際關係、學識、才能
  • B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 C 工作、操行、溝通、才能
  • D 工作、團隊合作、溝通、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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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要設計一套考核制度,除了看這名公職人員『做出的成果』之外,你認為在法律層級上,還需要從哪些維度來確保一個人的『內在德行』、『專業根基』以及『處理問題的潛力』,才能算是全面地評價他的職場所得與表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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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別出公務人員考績的核心項目,這代表你對於公務法規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考驗的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的明文規範,也是行政法與公務員法中的基本常識。

考績評分四大支柱

法律明定考績必須依據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這四項來綜合評分。其中「工作」考核的是產出與績效;「操行」著重在品德與私德;「學識」則是評估專業知識的精進與研究;而「才能」則看重公務員的潛能與執行力。這四者結合了靜態的知能與動態的實踐,構成了完整的考績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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