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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2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5 題

制定行政績效指標有所謂的「SMART」原則,下列何者非屬其內容?
  • A 可衡量原則
  • B 可達成原則
  • C 具體明確原則
  • D 可回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使用一個英文縮寫(如 SMART)來作為制定計畫的準則時,這五個字母分別代表了定義目標時的「特質」。如果你將這五個英文字母與管理學中常見的形容詞對應,哪些特質是描述「目標本身應該長什麼樣子」,而哪些概念雖然在管理中也很重要,卻可能不屬於這五個字母所代表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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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目標管理(MBO)中的 SMART 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認知,能精準辨識出各個英文字母所代表的具體意涵,不被看似合理的干擾選項所誤導。

SMART 原則的構成要素

在行政管理中,制定績效指標必須遵循五個核心維度。選項 (A) Measurable(可衡量) 確保進度能被數據化;(B) Achievable(可達成) 強調指標必須具備現實可行性;(C) Specific(具體明確) 則要求目標不能模糊籠統。剩下的 R 與 T 分別代表 Relevant(相關性)Time-bound(有時限性)。至於選項 (D) 的「可回饋」,雖然在行政運作中是優化績效的重要環節,但它屬於執行過程或結果的應用,並非「制定指標」時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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