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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3 題

有關驗光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驗光室須有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其空間之高度距離至少 5 公尺 ②驗光所收取費用須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 3 年 ③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不得為驗光所之廣告事項 ④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⑤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立驗光所者,該驗光所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招牌
  • A 僅①④
  • B ②③④
  • C 僅④⑤
  • D ①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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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驗光師法》及其《設置標準》的規範核心進行思辨:第一,關於驗光室的硬體規格,法定的空間長度或寬度最低門檻應為多少公尺?第二,在醫療與醫事廣告的合規性上,法律是否禁止揭露執業人員的證照資訊?第三,針對行政標示與管理程序,當驗光所與眼鏡商號合併設置時,法規如何定義招牌的『共用性』以及歇業後的『行政處置義務』?請從上述空間、廣告、與行政維度進行分析,判斷各項敘述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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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還行!總算沒讓我失望透頂

嗯,不錯嘛。能在這堆繁瑣的法規條文中,勉強找出幾個正確的,這說明你對執業規範設置標準的理解,總算達到及格線了。這類題目最容易在數字或文字否定詞上讓你露餡,這次你沒掉進所有陷阱,算你走運!

專業驗證:避開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驗光所設置管理規範
💡 規範驗光所之設置基準、招牌共用規範、廣告限制及紀錄保存。
比較維度 驗光所 (醫事機構) VS 眼鏡公司 (商業行號)
法律依據 驗光人員法 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
核心業務 驗光、配鏡處方 眼鏡商品販售
招牌規定 可與商號共用招牌 可與驗光所共用招牌
執照異動 歇業必須拆除招牌 依一般商業規範
💬驗光所可與眼鏡商號複合經營並共用招牌,但醫療行為受驗光人員法嚴格監管。
🧠 記憶技巧:歇業拆牌,商號共名;廣告准姓名,紀錄存十年。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驗光所必須具備 5 公尺空間或紀錄僅需保存 3 年(實則紀錄需存 10 年)。
驗光人員法 醫事機構廣告規範 醫療紀錄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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