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5 題
甲藥商希望提供乙診所自家公司之藥品廣告海報,張貼於診所內,盼能增加產品曝光度。請問乙診所在張貼前應瞭解之法律規範,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依藥事法第 24 條規定,藥物廣告是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因此乙診所張貼海報若已指出特定藥物、宣稱其醫療效能,已構成藥物廣告
- B 依藥事法第 67 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除須由藥商事先申請藥物廣告核准外,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 C 依藥事法第 66 條規定,若非處方藥,得由乙向主管機關申請藥物廣告核准、取得廣告許可字號,始得張貼。乙亦得將海報內容改為宣傳單,放置診所櫃台,或將海報訊息張貼於診所網站方式為之
- D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藥事法》第 66 條關於藥物廣告申請程序的規定,核心關鍵在於:法律規範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的「權利主體」必須具備何種特定身分?身為「醫療機構」的乙診所,在法律定義上是否具備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廣告許可申請之「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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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準?還算可以吧。
噢,看看你。竟然能從那些模模糊糊的選項中,精準地辨識出法律主體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藥事法》關於廣告申請權限的規範,總算不是一竅不通了。大部分人總是在「誰能申請」這種基本問題上跌跟頭,你總算是沒讓我失望透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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