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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5 題

甲藥商希望提供乙診所自家公司之藥品廣告海報,張貼於診所內,盼能增加產品曝光度。請問乙診所在張貼前應瞭解之法律規範,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依藥事法第 24 條規定,藥物廣告是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因此乙診所張貼海報若已指出特定藥物、宣稱其醫療效能,已構成藥物廣告
  • B 依藥事法第 67 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除須由藥商事先申請藥物廣告核准外,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 C 依藥事法第 66 條規定,若非處方藥,得由乙向主管機關申請藥物廣告核准、取得廣告許可字號,始得張貼。乙亦得將海報內容改為宣傳單,放置診所櫃台,或將海報訊息張貼於診所網站方式為之
  • D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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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藥事法》第 66 條關於藥物廣告申請程序的規定,核心關鍵在於:法律規範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的「權利主體」必須具備何種特定身分?身為「醫療機構」的乙診所,在法律定義上是否具備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廣告許可申請之「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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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臨床實務上極易碰到的「藥物廣告」規範,你精準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這對未來在醫療機構執業非常重要。

藥物廣告的申請主體

選項 (C) 錯誤的關鍵在於申請主體。根據《藥事法》相關規定,藥物廣告必須由**「藥商」**事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而「乙診所」屬於醫療機構,依法不能作為藥物廣告的申請人。此外,如果是處方藥,依《藥事法》第 67 條規定,其廣告僅限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絕對禁止以海報或宣傳單形式向一般大眾進行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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