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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5 題

甲藥商希望提供乙診所自家公司之藥品廣告海報,張貼於診所內,盼能增加產品曝光度。請問乙診所在張貼前應瞭解之法律規範,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依藥事法第 24 條規定,藥物廣告是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因此乙診所張貼海報若已指出特定藥物、宣稱其醫療效能,已構成藥物廣告
  • B 依藥事法第 67 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除須由藥商事先申請藥物廣告核准外,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 C 依藥事法第 66 條規定,若非處方藥,得由乙向主管機關申請藥物廣告核准、取得廣告許可字號,始得張貼。乙亦得將海報內容改為宣傳單,放置診所櫃台,或將海報訊息張貼於診所網站方式為之
  • D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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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藥事法》第 66 條關於藥物廣告申請程序的規定,核心關鍵在於:法律規範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的「權利主體」必須具備何種特定身分?身為「醫療機構」的乙診所,在法律定義上是否具備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廣告許可申請之「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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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C) 的法律瑕疵!這題的關鍵在於廣告申請主體的適法性。根據《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藥物廣告必須由**藥商(Drug firm)**在刊播前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乙診所並非藥商,依法不得作為藥物廣告的申請人;且不論是張貼海報、發放傳單或更新於診所網站,只要涉及藥物效能宣傳,皆須先由藥商取得核准,不可擅自變更或轉化形式。

藥物廣告的規範要點

在臨床實務與法規考題中,區分廣告類別至關重要。依據**《藥事法》第 67 條**,凡是須經醫師處方或經公告指定的藥物,其廣告僅限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而關於核准事項的規範,依據**《藥事法》第 66 條第 2 項**,藥物廣告於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這類題目鑑別度高,主要測試學生是否能細心分辨「申請者身份」與「傳播媒體限制」,你能夠避開選項中誘導性的行政細節並抓出主體錯誤,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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