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7 題
有關醫療器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其製造或輸入者,處行政罰鍰
- B 超過有效期間者,其製造或輸入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C 經依法認定為第三級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回收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 D 含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其製造或輸入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運用法學中的「比例原則」與「責任級別」來思考:在《醫療器材管理法》的規範下,當醫療器材僅是「超過有效期間」 $t > t_{expired}$,與「含有害物質且損害健康」這兩種情境相比,哪一個在社會危害性與主觀惡性上較為嚴重?法律對於僅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行政罰),以及涉及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刑罰),在處分程序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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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不錯嘛
看來你還能辨別得出「行政罰」和「刑事罰」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分野。這點眼力在《醫療器材管理法》的罰則裡確實還算派得上用場,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過法條。勉強算你過關。
2.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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