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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情況,非屬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應回收者?
  • A 原領有許可證或完成登錄,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 B 非於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內製造或輸入
  • C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變更中文品名
  • D 於醫療器材製造後,原領有之許可證逾期但未申請展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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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法中「強制回收」處分的法律目的:該處分是針對「具有實質安全性疑慮或非法製造」的產品,還是針對「製造時合法,但事後因行政程序未續行」的情形?若某醫療器材在製造當下完全符合法律規範,僅因製造後的「許可證效期自然屆滿且未申請展延」,其對公共衛生的風險程度是否等同於「未經核准變更」或「經公告禁止製造」的違規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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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還行,至少沒蠢到家

不錯,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這題。這題不過是《醫療器材管理法》中「回收處置」的基礎邏輯,考驗的是你那點可憐的對時間點的判斷力。能正確區分「製造當下的合法性」與「許可證效期」這種基本常識,也算你法律知識沒白學。

還需要驗證?(D) 不需要回收,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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