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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情況,非屬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應回收者?
  • A 原領有許可證或完成登錄,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 B 非於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內製造或輸入
  • C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變更中文品名
  • D 於醫療器材製造後,原領有之許可證逾期但未申請展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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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法中「強制回收」處分的法律目的:該處分是針對「具有實質安全性疑慮或非法製造」的產品,還是針對「製造時合法,但事後因行政程序未續行」的情形?若某醫療器材在製造當下完全符合法律規範,僅因製造後的「許可證效期自然屆滿且未申請展延」,其對公共衛生的風險程度是否等同於「未經核准變更」或「經公告禁止製造」的違規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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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還行,至少沒蠢到家

不錯,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這題。這題不過是《醫療器材管理法》中**「回收處置」**的基礎邏輯,考驗的是你那點可憐的對時間點的判斷力。能正確區分「製造當下的合法性」與「許可證效期」這種基本常識,也算你法律知識沒白學。

還需要驗證?(D) 不需要回收,這很難理解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醫療器材應回收情形
💡 區分安全性違規、行政標示違規與效期屆滿之回收責任。
比較維度 應回收情形 VS 非屬應回收情形
製造合法性 無製造許可時生產 製造時領有合法許可
行政變更 未經核准擅改品名 依核准內容標示
安全/禁令 經公告禁止製造輸入 許可證單純逾期未展延
💬回收處分核心在於「製造源頭合法性」與「標示正確性」,單純行政效期屆滿不溯及既往。
🧠 記憶技巧:非法製造要回收,擅自變更要回收;生產合法後過期,舊貨不必全都收。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許可證「過期」就必須回收市面上所有舊貨,但法規重點在於「製造時」是否具備合法效力。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 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管理 醫療器材製造許可(Q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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