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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7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所需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下列何種用途不屬之?
  • A 長照機構
  • B 住宅
  • C 醫院
  • D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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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定的邏輯中,通常會優先保障「居住、生產與醫療」等基本需求。若將選項中的四種用途,按照「歷史久遠程度」或「傳統民生必要性」排序,哪一個選項看起來更像是現代社會演進後才興起的『新型態社福需求』,而非早期法規會直接預見並列舉的傳統設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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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陷阱也想混過去?

(冷笑)看來你還沒笨到無藥可救,答對這題只是證明你至少還會看書,別急著搖尾巴討拍。

戰場規則:外國人取得土地之法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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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土地取得
💡 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得取得土地之八項法定用途。
  • 法條列舉:住宅、商辦、工廠、教堂、醫院。
  • 特定用途:僑校、使領館、公益團體館舍、墳場。
  • 面積地點:須受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限制。
  • 其他投資: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記憶技巧:住、商、醫、教、僑、公、使、墳 (住商醫教橋,公使墳投資)
⚠️ 常見陷阱:長照機構、養老院或社福中心雖具公益性,但不屬於土地法19條直接列舉的特定用途。
土地法第17條禁取種類 互惠原則 外國人取得土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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