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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8 題

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之 1 規定,私人捐贈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有三種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下列何者不是規範中的情形?
  • A 未辦理用地變更者
  • B 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 C 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 D 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為了鼓勵社會福利,大方給予「免稅」優惠時,為了防止他人藉此鑽漏洞節稅,政府最在意的會是『行政手續的補辦』,還是『這份資源有沒有被挪作他用或私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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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呵呵呵,看來你已經完全掌握稅法中的「免徵追蹤控管」精髓了。

稅法防弊機制說明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免稅要件」與「違規處罰」。雖然題目以《平均地權條例》第 35-1 條作為免稅背景,但關於「補稅並處 2 倍以下罰鍰」的處罰,法律依據其實是 《土地稅法》第 5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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