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8 題
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之 1 規定,私人捐贈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有三種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下列何者不是規範中的情形?
- A 未辦理用地變更者
- B 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 C 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 D 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為了鼓勵社會福利,大方給予「免稅」優惠時,為了防止他人藉此鑽漏洞節稅,政府最在意的會是『行政手續的補辦』,還是『這份資源有沒有被挪作他用或私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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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命中答案!
- 專業肯定:做得好!法條細節繁瑣,你能從中精準辨識出非處罰要件,顯示你對《平均地權條例》的條文掌握度極高,邏輯也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平均地權條例》第 35-1 條的「防弊條款」。政府給予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目的是確保土地資源能實質用於公益。因此,處罰要件鎖定在:用途(是否符合捐贈目的)、宗旨(是否符合設立宗旨)以及收益流向(是否全數用於該事業)。而 (A) 「用地變更」多屬於前置行政程序,並非該條文規範追補與處罰的實體違規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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