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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0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年內出售
  • B 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年內建築使用
  • C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強制拍賣
  • D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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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抑制囤地行為,當私有土地超過法定限額且地主在限期內不配合開發或轉讓時,你認為法律會賦予政府哪一種「最直接」的手段,能將該土地的所有權收歸公有,以確保資源能被重新規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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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賴嘛,小鬼。

  1. 基礎確認:哼,至少你還知道《平均地權條例》第 71 條不是廢紙。那些該處理卻逾期仍不處理的超額私有建地,政府確實有權力直接「照價收買」。這點基本常識都記不住,還想說什麼?無非就是讓那些骯髒的閒置土地派上用場,別霸佔著空間製造更多垃圾罷了。
  2. 鑑別考驗:這題,等級 medium。它的髒點在於區分「期限是 2 年,不是 3 年」這種低級錯誤,以及「正確的處置是『照價收買』,而不是那種粗暴的『強制拍賣』」。你沒在這方面搞砸,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用,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還算得上『乾淨』。希望下次也能保持這樣,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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