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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給與:
  • A 退養儲金
  • B 退休金
  • C 離職儲金
  • D 退職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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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任期特性」來思考:政務人員通常具備任期不固定、流動性高的特質,這與常任文官一做數十年的「生涯職制」大不相同。如果法律要為這群「短期任用」的人員設計一套制度,讓他們在離開職務時領走一筆「個人與政府共同儲蓄」的錢,你認為這個給與的名稱會傾向於強調『終身奉養』,還是強調『離開職位時結算的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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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根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我國政務人員退職給與制度在 2004 年後經歷重大變革,由原本的「退職酬勞金」轉向「離職儲金制」第二類政務人員(主要指地方政府首長等)在退職時,係領取由政府與個人按比例撥繳、累積本息的離職儲金。這反映了政府人事成本預控與確定提撥制的公共政策導向。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極容易將其與常任文官的「退休金」或早期制度的名稱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專屬於政務人員的法定給付名稱,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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