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給與:
- A 退養儲金
- B 退休金
- C 離職儲金
- D 退職酬勞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任期特性」來思考:政務人員通常具備任期不固定、流動性高的特質,這與常任文官一做數十年的「生涯職制」大不相同。如果法律要為這群「短期任用」的人員設計一套制度,讓他們在離開職務時領走一筆「個人與政府共同儲蓄」的錢,你認為這個給與的名稱會傾向於強調『終身奉養』,還是強調『離開職位時結算的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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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之給與項目。依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規定:「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由服務機關依其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政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機關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政務人員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前項政務人員接續派任其他機關(構)之政務人員職務時,其原儲存之離職儲金本息,應由原服務機關轉帳至新任機關帳戶,繼續儲存孳息。各機關對於離職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條例所稱俸給總額,指政務人員月俸加一倍或本(年功)俸加一倍。政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由上述明文可知,第二類政務人員於退職時,係由專戶一次核發其公、自提之離職儲金本息,故選項 C 之離職儲金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