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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抵繳之總額,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 B 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六為限
  • C 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七為限
  • D 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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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立法邏輯」與「國庫穩定」的角度思考:政府為了公平,雖然允許地主將溢繳的地價稅拿來抵扣增值稅,但為了不讓政府的稅收產生劇烈波動或大幅減少,通常會設定一個「相對微小且謹慎」的百分比作為上限。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在考慮行政裁量權與財政門檻時,你會傾向選擇一個較大的比例(如四分之一),還是會傾向於一個最小的、僅作為「緩衝」性質的個位數百分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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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表現優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土地稅法》第 31 條的規定。立法原意是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因為「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都具備對土地增值收益課徵的性質。法律允許將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從土地增值稅中扣抵,但為了保障稅收穩定,設有抵繳上限: $$\text{抵繳上限} = \text{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 \time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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