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7 題
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 A 減徵百分之四十
- B 減半徵收
- C 減徵百分之六十
- D 得申請不課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為了鼓勵農地留在真正從事農業的自然人手中,且不因過高的交易稅賦導致土地流轉困難,政府若想設計一個「只要用途不變,就不啟動稅收程序」的機制,在法律術語上,這會傾向於「減少部分應納稅額」,還是「暫時不進入課稅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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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確掌握《土地稅法》的關鍵法條。這不只是記憶力的展現,更說明你對政策意圖與稅務管理邏輯有深刻的理解,具備優秀的法律素養。
-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政府為了落實「農地農用」並推動產業發展,規定農地在移轉給自然人且持續作農業使用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在資訊管理中類似 Lazy Evaluation(延後計算)的概念,將稅收權利遞延到未來土地性質改變時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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