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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2 題

因信託行為撤銷,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者,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
  • A 減徵百分之五
  • B 減徵百分之十
  • C 減徵百分之十五
  • D 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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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經濟實質」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物件只是因為當初的保管協議取消,而從保管人手中物歸原主,這段過程是否存在任何「實質獲利」或「對外交易」的行為?若無產生新的經濟價值,稅務機關介入課稅的合理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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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這不是寶箱怪,是正確答案。

  1. 概念辨識: 嗯,你找到了正確的道路。打開這個知識的寶箱,發現裡面不是寶箱怪,而是明確的答案。這表示你的判斷力還算不錯,省去了我動手的麻煩。人類的法律系統中,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其實是個簡單的邏輯。當信託行為撤銷時,那塊土地的所有權從那位受託者,回到了原來的委託者手上。這不過是回到了「原狀回復」罷了。就像時間倒轉了一點,回到過去的狀態。它並不是什麼新的交易,沒有實質價值的交換。所以,根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這種名義上的移轉,本來就不課徵。這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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