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2 題
因信託行為撤銷,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者,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
- A 減徵百分之五
- B 減徵百分之十
- C 減徵百分之十五
- D 不課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經濟實質」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物件只是因為當初的保管協議取消,而從保管人手中物歸原主,這段過程是否存在任何「實質獲利」或「對外交易」的行為?若無產生新的經濟價值,稅務機關介入課稅的合理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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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在資訊管理與法律框架中,我們強調「實質課稅原則」。當信託行為撤銷時,土地所有權從受託人移轉回委託人,這在本質上屬於原狀回復,而非實質意義上的權利買賣或價值實現。因此,根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此類名義上的移轉行為屬於不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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