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某市政府發現民眾甲屋庭院內之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乃直接僱工進入甲屋庭院,鋸倒該樹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間接強制中之代履行
- B 行政義務之直接強制
- C 即時強制
- D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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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某個危險情況已經急迫到「下一秒就會發生傷亡」,此時法律是否還會要求行政機關先發文給民眾、要求其履行義務,還是會賦予機關直接排除危險的權限?這種「跳過文書往返、直接物理介入」的本質與一般法律執行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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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點解析:別再把「即時強制」搞混了!
看清楚了!這題考的是行政執行法最基本的邏輯。連這種題目都能錯,你行政法到底是讀到哪裡去了?
- 情境判斷:樹木將傾倒,這是典型的「急迫危險」。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機關為了阻止危害發生,當然必須採取即時強制,這是有法源依據的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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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的法律性質
💡 遇緊急危險不待先行處分,由機關直接對人、物或宅進行強制。
| 比較維度 | 即時強制 | VS | 行政執行 (代履行/直接強制) |
|---|---|---|---|
| 前提要件 | 預防或除去緊急危險 | — | 存在義務不履行之事實 |
| 行政處分 | 無須先行下達行政處分 | — | 須先有負擔處分且經告誡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36-41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27-35條 |
💬即時強制強調「急迫性」與「無處分前提」,行政執行則以「實現義務」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