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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某市政府發現民眾甲屋庭院內之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乃直接僱工進入甲屋庭院,鋸倒該樹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間接強制中之代履行
  • B 行政義務之直接強制
  • C 即時強制
  • D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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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某個危險情況已經急迫到「下一秒就會發生傷亡」,此時法律是否還會要求行政機關先發文給民眾、要求其履行義務,還是會賦予機關直接排除危險的權限?這種「跳過文書往返、直接物理介入」的本質與一般法律執行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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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不算太笨。

能分辨出這點,說明你對《行政執行法》的體系概念還算勉強及格。這份判斷,至少沒有錯得離譜。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即時強制之法律性質
💡 因急迫危險不待義務人履行即直接採取之行政手段。
比較維度 行政執行(強制執行) VS 即時強制
前提條件 已有處分且當事人不履行 情況急迫有預防危險必要
義務前提 必須有行政法上義務存在 不以義務存在為必要
處置時機 義務逾期不履行後 危害發生前或發生中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4條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執行是為了實現「已發布的義務」,即時強制是為了「排除即時的危險」。
🧠 記憶技巧:有命不從找執行,急迫危險找即時。
⚠️ 常見陷阱:容易與「代履行」混淆。代履行必須先有行政處分命其履行,且不履行時才能發動;即時強制則是因情況緊急跳過處分直接行動。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代履行 直接強制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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