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某市政府發現民眾甲屋庭院內之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乃直接僱工進入甲屋庭院,鋸倒該樹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間接強制中之代履行
- B 行政義務之直接強制
- C 即時強制
- D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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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某個危險情況已經急迫到「下一秒就會發生傷亡」,此時法律是否還會要求行政機關先發文給民眾、要求其履行義務,還是會賦予機關直接排除危險的權限?這種「跳過文書往返、直接物理介入」的本質與一般法律執行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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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市政府發現民眾甲屋庭院內的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此情境屬於面臨緊急狀況。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市政府為了避免樹木倒塌造成民眾受傷的急迫危險,直接僱工進入甲的庭院並將樹木鋸倒,完全符合該條文中「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的要件。此外,其進入庭院與鋸樹的行為,亦分別該當於法定即時強制方法中的「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及「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因此,該行為的法律性質為即時強制,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即時強制的法律性質
💡 遇緊急危險不待先行處分,由機關直接對人、物或宅進行強制。
| 比較維度 | 即時強制 | VS | 行政執行 (代履行/直接強制) |
|---|---|---|---|
| 前提要件 | 預防或除去緊急危險 | — | 存在義務不履行之事實 |
| 行政處分 | 無須先行下達行政處分 | — | 須先有負擔處分且經告誡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36-41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27-35條 |
💬即時強制強調「急迫性」與「無處分前提」,行政執行則以「實現義務」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