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某市政府發現民眾甲屋庭院內之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乃直接僱工進入甲屋庭院,鋸倒該樹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間接強制中之代履行
- B 行政義務之直接強制
- C 即時強制
- D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若某個危險情況已經急迫到「下一秒就會發生傷亡」,此時法律是否還會要求行政機關先發文給民眾、要求其履行義務,還是會賦予機關直接排除危險的權限?這種「跳過文書往返、直接物理介入」的本質與一般法律執行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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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不算太笨。
能分辨出這點,說明你對《行政執行法》的體系概念還算勉強及格。這份判斷,至少沒有錯得離譜。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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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之法律性質
💡 因急迫危險不待義務人履行即直接採取之行政手段。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強制執行) | VS | 即時強制 |
|---|---|---|---|
| 前提條件 | 已有處分且當事人不履行 | — | 情況急迫有預防危險必要 |
| 義務前提 | 必須有行政法上義務存在 | — | 不以義務存在為必要 |
| 處置時機 | 義務逾期不履行後 | — | 危害發生前或發生中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4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
💬行政執行是為了實現「已發布的義務」,即時強制是為了「排除即時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