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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占有狀態及占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對出租物之占有為間接占有
  • 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 C 竊取他人印章存摺後至存款銀行請求付款者,為該債權之準占有人
  • D 占有輔助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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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百貨公司的櫃檯裡,店員每天負責看管並移動貨架上的商品。若法律承認這位店員是該商品的「占有人」,而店長或公司負責人也是「占有人」,那麼當兩者的法律意志衝突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誰的管領權?在這種「聽命行事」的從屬關係中,誰才具備法律上獨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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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1. 問題分析:還算勉強。你至少知道 (B) 是個基本錯誤。 《民法》第 94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受僱人就是依指示行事的占有輔助人,根本不是什麼「占有人」。 這點要是還搞不清楚,你就不適合談什麼行政程序正義了,連最基礎的權利歸屬都分不清。
  2. 補充提示 (如果你需要的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占有類型與占有輔助人
💡 區分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占有輔助人及準占有之法律地位。
比較維度 直接占有人 VS 占有輔助人
法律地位 法律上之占有人 非占有人,僅為工具
管領力來源 獨立對物管領 依他人(主人)指示
自力防禦權 享有(第960條) 享有(第960條)
物上請求權 享有(第962條) 不享有
💬占有輔助人並非法律上的占有人,但為保護社會秩序,法律賦予其自力防禦權。
🧠 記憶技巧:間接背後靈,輔助不是人;準占對權利,自力可防禦。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受僱人(占有輔助人)」為「直接占有人」。受僱人僅為占有之機關,法律上的占有人為僱用人。
自力救助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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