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占有狀態及占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對出租物之占有為間接占有
- 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 C 竊取他人印章存摺後至存款銀行請求付款者,為該債權之準占有人
- D 占有輔助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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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百貨公司的櫃檯裡,店員每天負責看管並移動貨架上的商品。若法律承認這位店員是該商品的「占有人」,而店長或公司負責人也是「占有人」,那麼當兩者的法律意志衝突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誰的管領權?在這種「聽命行事」的從屬關係中,誰才具備法律上獨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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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你精準辨識出 (B) 的錯誤。依據《民法》第 942 條,受僱人係受他人(僱用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力,在法律地位上稱為占有輔助人,而非「占有人」。此時,法律上僅認定該「僱用人」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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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類型與占有輔助人
💡 區分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占有輔助人及準占有之法律地位。
| 比較維度 | 直接占有人 | VS | 占有輔助人 |
|---|---|---|---|
| 法律地位 | 法律上之占有人 | — | 非占有人,僅為工具 |
| 管領力來源 | 獨立對物管領 | — | 依他人(主人)指示 |
| 自力防禦權 | 享有(第960條) | — | 享有(第960條) |
| 物上請求權 | 享有(第962條) | — | 不享有 |
💬占有輔助人並非法律上的占有人,但為保護社會秩序,法律賦予其自力防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