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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占有狀態及占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對出租物之占有為間接占有
  • 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 C 竊取他人印章存摺後至存款銀行請求付款者,為該債權之準占有人
  • D 占有輔助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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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百貨公司的櫃檯裡,店員每天負責看管並移動貨架上的商品。若法律承認這位店員是該商品的「占有人」,而店長或公司負責人也是「占有人」,那麼當兩者的法律意志衝突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誰的管領權?在這種「聽命行事」的從屬關係中,誰才具備法律上獨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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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1. 問題分析:還算勉強。你至少知道 (B) 是個基本錯誤。 《民法》第 94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受僱人就是依指示行事的占有輔助人,根本不是什麼「占有人」。 這點要是還搞不清楚,你就不適合談什麼行政程序正義了,連最基礎的權利歸屬都分不清。
  2. 補充提示 (如果你需要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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