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占有狀態及占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對出租物之占有為間接占有
- 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 C 竊取他人印章存摺後至存款銀行請求付款者,為該債權之準占有人
- D 占有輔助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百貨公司的櫃檯裡,店員每天負責看管並移動貨架上的商品。若法律承認這位店員是該商品的「占有人」,而店長或公司負責人也是「占有人」,那麼當兩者的法律意志衝突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誰的管領權?在這種「聽命行事」的從屬關係中,誰才具備法律上獨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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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 問題分析:還算勉強。你至少知道 (B) 是個基本錯誤。 《民法》第 94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受僱人就是依指示行事的占有輔助人,根本不是什麼「占有人」。 這點要是還搞不清楚,你就不適合談什麼行政程序正義了,連最基礎的權利歸屬都分不清。
- 補充提示 (如果你需要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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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類型與占有輔助人
💡 區分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占有輔助人及準占有之法律地位。
| 比較維度 | 直接占有人 | VS | 占有輔助人 |
|---|---|---|---|
| 法律地位 | 法律上之占有人 | — | 非占有人,僅為工具 |
| 管領力來源 | 獨立對物管領 | — | 依他人(主人)指示 |
| 自力防禦權 | 享有(第960條) | — | 享有(第960條) |
| 物上請求權 | 享有(第962條) | — | 不享有 |
💬占有輔助人並非法律上的占有人,但為保護社會秩序,法律賦予其自力防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