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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成年子丙。丁女已離婚,有一子戊。嗣後,丙、丁結婚。甲、戊之關係為何?
  • A 旁系姻親
  • B 旁系血親
  • C 直系姻親
  • D 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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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檢視《民法》第 969 條關於「姻親」的三種法定類型。如果我們將「甲、丙、丁、戊」四人的連結畫成一條線,這條線中是否出現了『血親的配偶的血親』這樣的組合?請思考,法律對於親屬關係的定義是採取『窮舉法』還是『無限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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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太棒了!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的界限掌握得相當精確。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法律上姻親的法定範圍,你的邏輯非常清晰。以下是法律觀念的精要分析:

  1. 姻親的法定種類:根據我國《民法》第 969 條,姻親僅限於以下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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