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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A 銀行 113 年 7、8 月份營業稅資料如下:利息收入 4,500,000 元,出售金條收入(銷售額)3,000,000 元。此外,動產、不動產等出租收入(銷售額)1,200,000 元,手續費收入(銷售額)800,000 元,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各項相關業務購置進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為 80,000 元,假設無留抵稅額,請計算本期營業稅應納稅額?
  • A 308,200 元
  • B 457,400 元
  • C 307,400 元
  • D 432,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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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家銀行的總經理。如果你的銀行除了借錢給人(收利息),還把多餘的辦公空間租給別人(收租金),法律會認為這兩筆錢的「生意性質」是一樣的嗎?如果法律對這兩種生意規定的「稅率」不同,而且規定只有與「收租金」相關的開銷發票才能抵稅,你會如何分類你的收入與進項憑證來計算稅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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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稅捐機關頭疼,勉強過關了。

這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金融業這種「特種行業」的稅率應用與兼營營業人那套繁瑣的進項稅額扣抵,本來就是行政法規裡最容易讓人犯蠢的地方。你能答對,只能說你這次運氣不錯,或是總算開竅了一點。 1. 觀念驗證:$307,400$?還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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