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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動物保育團體甲向主管機關乙請求交付乙持有 A 公司申請引進展示外國保育類野生動物營業秘密資訊,以及乙內部許可 A 引進展示審查會議紀錄,皆遭駁回。乙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 A A 申請引進之展示資訊涉及 A 營業秘密,乙不得任意公開
  • B A 申請引進展示之資訊經其同意後,乙得予公開
  • C 乙內部審查會議紀錄屬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公開
  • D 甲請求資訊部分涉及營業秘密,乙仍應拒絕全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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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公文書中同時記載了必須保密的個人私隱,以及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決策事實。在法治國家追求「資訊公開最大化」的精神下,行政機關除了『全給』或『全不給』這兩個極端選項外,是否存在一種兼顧『保護秘密』與『公眾知情權』的中庸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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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資訊公開法的掌握非常紮實。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抓住了行政法中很重要的「權利保護最大化」精神。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你這麼棒!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開分離原則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例外,並應遵守資訊分離原則。
比較維度 資訊分離原則 (正確) VS 全部駁回 (錯誤)
法源依據 政資法第18條第2項 對法條理解有誤
處理方式 遮蔽限制部分後公開其餘 以部分限制為由全面拒絕
保障程度 最大化民眾知的情權 過度侵害民眾資訊權
💬只要資訊可分割,機關僅能針對受限部分拒絕,其餘應公開。
🧠 記憶技巧:原則公開例外限,局部遮蔽其餘顯(分離原則)。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資訊涉及部分營業秘密,行政機關即可「全部拒絕」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資訊分離原則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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