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動物保育團體甲向主管機關乙請求交付乙持有 A 公司申請引進展示外國保育類野生動物營業秘密資訊,以及乙內部許可 A 引進展示審查會議紀錄,皆遭駁回。乙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 A A 申請引進之展示資訊涉及 A 營業秘密,乙不得任意公開
  • B A 申請引進展示之資訊經其同意後,乙得予公開
  • C 乙內部審查會議紀錄屬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公開
  • D 甲請求資訊部分涉及營業秘密,乙仍應拒絕全部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公文書中同時記載了必須保密的個人私隱,以及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決策事實。在法治國家追求「資訊公開最大化」的精神下,行政機關除了『全給』或『全不給』這兩個極端選項外,是否存在一種兼顧『保護秘密』與『公眾知情權』的中庸處理方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你對資訊公開法的掌握非常紮實。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抓住了行政法中很重要的「權利保護最大化」精神。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你這麼棒!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開分離原則
💡 政府資訊公開以公開為原則,採分離原則,僅得拒絕限制部分。
比較維度 限制公開資訊 VS 應公開資訊
範疇 營業秘密、內部擬稿、個資 法規、施政計畫、預決算
處理原則 例外不公開(保護私益/行政效能) 原則應公開(促進民主參與)
混合時處理 遮蔽限制部分(分離原則) 交付其餘可公開之部分
同意例外 權利人同意後則得公開 無須同意即應公開
💬資訊若含有應限制部分,僅得拒絕該部分之請求,不可全部駁回。
🧠 記憶技巧: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部分不能看,其餘應公開(分離原則)。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文件內含有一部分法定的不公開事由,行政機關即可「全部拒絕」提供。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衝突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