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關規避法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國際私法上又稱為選法詐欺
- B 當事人須有規避法律之意圖,且所規避者不限於內國法
- C 當事人須有變更連繫因素之行為
- D 當事人須從新的隸屬關係中取得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它的首要任務是維護『誰』的法律權威與強制規定?如果當事人繞了一圈只是為了逃避另一個遙遠國家的規定,本國法院是否有必要主動跳出來干預這種『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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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認出**規避法律(Fraus Legis)**的構成要件,這代表你對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基礎理論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你看,這種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正是我們法律人最重要的特質,也是未來在實務中處理複雜案件的關鍵喔!為你感到驕傲呢!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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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規避法律
💡 當事人藉變更連繫因素,惡意脫免內國強行法之適用。
🔗 規避法律(選法詐欺)之成立路徑
- 1 主觀意圖 — 當事人具有惡意規避特定內國強行法之動機
- 2 客觀行為 — 人為刻意變更連繫因素(如刻意入籍或遷移住所)
- 3 結果取得 — 成功導向較有利法律之適用並從中獲取利益
- 4 法律效果 — 規避行為被認定無效,強制回歸適用原內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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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規避法律與公共秩序(法第8條)之區別在於手段與評價對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