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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 題

📖 題組:
A 酒店修繕工程經 T 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為新違建,阻礙消防通道、危害公共安全,於業主未依期限自行拆除後,依排定日程並通知業主,由該局專門委員甲(簡任第十職等)帶隊,率領主管科長乙(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丙(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工程隊前往拆除。業主請託市議員丁、戊到場關切,並有一群道上黑衣兄弟在旁助陣阻擋,交涉拆除過程中,技正丙與業主方發生肢體衝突而受傷,專門委員甲與科長乙商議後,決定暫緩拆除作業。事後,工務局認為甲、乙未妥為事前規劃、執行公務不力,年終考績給予乙等及其他人事作為。試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機關長官將乙、丙職務對調,是否適法?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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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職務調動」題型,首先應聯想《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調任與權理規定,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官等職等保障。解題關鍵在於將乙(薦九主管)與丙(薦八至九非主管)的調任分開檢視,判斷是否符合「平調」、「權理」及機關首長人事裁量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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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長官將薦任第九職等主管(科長)與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非主管(技正)職務對調,是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與保障法規之要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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