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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意旨,關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邀請直轄市交通局長到會備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不得邀請直轄市交通局長到會備詢
  • B 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直轄市交通局長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 C 直轄市交通局長若拒絕到會備詢,立法院得以此為由刪減對該直轄市之補助款預算
  • D 直轄市交通局長若拒絕到會備詢,監察院得以此為由彈劾該交通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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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前提下,如果地方官員的薪水與考核是由地方政府負責,而他對地方議會負責,那麼當一個『非直接監督他的中央機關』提出要求時,這位官員在法律位階上應該擁有什麼樣的選擇權,才不至於破壞地方自治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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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憲法中地方自治制度保障與中央立法權擴張的界限。你能精準辨識出「自主權」與「權力分立」的細微差別,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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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與備詢義務
💡 直轄市官員受邀至立法院備詢,得衡酌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比較維度 中央機關 (立法院) VS 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
法律地位 國家立法與監督機關 憲法保障之自治主體
邀請性質 得邀請地方官員說明 得衡酌必要性決定
強制手段 不得因不列席扣預算 預算享有法律保障
義務來源 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非憲法直接義務
💬中央與地方應基於尊重自治精神,地方官員無普遍對中央備詢之強制義務。
🧠 記憶技巧:地方自治受保障,備詢與否看必要,中央不得刪補助。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地方官員對立法院負有如同對地方議會般的絕對備詢義務,或認為立法院可以預算手段強制其到會。
釋字第 498 號 地方自治權 權力分立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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