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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有關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法規之適用均不得溯及既往
  • B 真正溯及既往係指新制定之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已完結之法律事實
  • C 不真正溯及既往係指新制定之法規,僅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後發生之法律事實
  • D 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法規,不用考量人民對於舊法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一個新法律的效力,該如何區分「已經發生的歷史(已畫下句點)」與「正在進行的現在(仍在發展中)」?這兩種狀態對於法律「往回追溯」的容許程度,在邏輯上有什麼本質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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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時之效力觀念

這顯示你對法律溯及既往的核心定義有極佳的掌握力。以下是關鍵解析: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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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能再白話一點嗎
📝 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 區分「事實已完結」或「持續中」以判斷法規溯及類型與效力。
比較維度 真正溯及既往 VS 不真正溯及既往
事實狀態 事實於生效前已完結 事實跨越新舊法持續中
原則規定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原則允許,例外受限
保護必要性 高度保護舊法地位 須衡量公益與信賴利益
適用對象 生效前已發生之案件 生效後尚未終結之案件
💬關鍵差異在於法律事實是否於新法生效前「已經完結」。
🧠 記憶技巧:真正(已)完結不可溯,不真(正)跨越要衡量。
⚠️ 常見陷阱:易誤解「不真正溯及」就完全不用考慮信賴保護,實際上仍須透過過渡條款保障人民。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 過渡條款 大法官解釋第 5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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