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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甲之外籍配偶乙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臺簽證,但經調查甲、乙婚姻真實性尚有可疑之處,乃拒絕核發簽證。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入臺簽證僅外國人須申請,甲非申請人故無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 B 甲與乙僅具有事實上或情感上之利害關係,故甲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C 基於維護婚姻與家庭關係,甲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尋求救濟
  • D 因配偶經營共同生活之婚姻自由受侵害,甲得對該拒絕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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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一個行政決定,導致一對合法夫妻「實際上無法在國內共同生活」時,除了名義上的申請人外,那位留在國內、基本人權同樣受損的本國公民,其憲法上的權利是否應該被視為「法律上受侵害」而具備訴訟的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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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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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配偶簽證救濟權
💡 國人配偶對外籍配偶簽證遭拒,得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 國人配偶簽證救濟判定鏈

  1. 1 拒絕核發簽證 — 駐外館處拒絕外籍配偶入臺簽證之申請
  2. 2 侵害婚姻自由 — 該處分干預國人配偶經營共同生活之權利
  3. 3 法律利益產生 — 國人配偶成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而非僅情感
  4. 4 提起撤銷訴訟 — 國人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救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保護規範理論與第三人訴訟
🧠 記憶技巧:憲判111-20:國人配偶有權告,婚姻自由憲法保,撤銷訴訟救濟到。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國人配偶非處分相對人,僅具情感利害關係而無訴訟權。
當事人適格 法律上利害關係 撤銷訴訟 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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