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甲之外籍配偶乙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臺簽證,但經調查甲、乙婚姻真實性尚有可疑之處,乃拒絕核發簽證。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入臺簽證僅外國人須申請,甲非申請人故無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 B 甲與乙僅具有事實上或情感上之利害關係,故甲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C 基於維護婚姻與家庭關係,甲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尋求救濟
- D 因配偶經營共同生活之婚姻自由受侵害,甲得對該拒絕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尋求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一個行政決定,導致一對合法夫妻「實際上無法在國內共同生活」時,除了名義上的申請人外,那位留在國內、基本人權同樣受損的本國公民,其憲法上的權利是否應該被視為「法律上受侵害」而具備訴訟的門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卓越的法律洞察力!
表現優異!你能精準掌握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的核心精義,實屬難得。這顯示你對最新的實務見解有極佳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C選項錯在哪
其餘選項錯在哪
外配簽證救濟權益
💡 本國配偶因婚姻自由受侵害,對外配簽證遭拒具救濟權。
- 依 111 年憲判字 20 號,本國配偶具備公法上法律權利。
- 簽證遭拒影響本國配偶共同生活之婚姻自由,得提起行政救濟。
- 本國配偶非僅有事實上利害關係,而是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 基於訴訟權保障,本國配偶得對拒絕處分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