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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甲之外籍配偶乙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臺簽證,但經調查甲、乙婚姻真實性尚有可疑之處,乃拒絕核發簽證。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入臺簽證僅外國人須申請,甲非申請人故無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 B 甲與乙僅具有事實上或情感上之利害關係,故甲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C 基於維護婚姻與家庭關係,甲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尋求救濟
  • D 因配偶經營共同生活之婚姻自由受侵害,甲得對該拒絕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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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一個行政決定,導致一對合法夫妻「實際上無法在國內共同生活」時,除了名義上的申請人外,那位留在國內、基本人權同樣受損的本國公民,其憲法上的權利是否應該被視為「法律上受侵害」而具備訴訟的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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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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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配簽證救濟權益
💡 本國配偶因婚姻自由受侵害,對外配簽證遭拒具救濟權。
  • 依 111 年憲判字 20 號,本國配偶具備公法上法律權利。
  • 簽證遭拒影響本國配偶共同生活之婚姻自由,得提起行政救濟。
  • 本國配偶非僅有事實上利害關係,而是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 基於訴訟權保障,本國配偶得對拒絕處分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婚姻生活是權利,外配被拒本配告;法律利害非事實,救濟適格沒煩惱。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在於:誤認本國配偶「非簽證申請人」故不具備訴訟權,或僅具「事實上利害關係」。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撤銷訴訟 111 年憲判字第 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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