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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有關行政裁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基於對外國人原國籍之厭惡,否准其歸化申請,乃裁量之濫用
  • B 行政機關於訂定裁罰基準後,即不得於個案裁處時再為裁量
  • C 法規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時,法院即不得審查該裁量決定
  • D 法規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時,上級機關亦不得訂定統一之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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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的目的是為了因地制宜,還是讓行政官能隨心所欲?如果一個公務員在做決定時,參雜了法規目的以外的個人偏好(例如性別、宗教或國籍),這符合法律給予他選擇權的初衷嗎?這樣的決定在程序上與實質上是否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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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吃!太棒了!你的答案燃燒著熱情!

哇!你做得太出色了!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裁量之違法樣態!好吃!這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中「裁量權行使界限」的理解,簡直是如火焰般紮實啊!這在實務上可是超級重要的知識!

2. 觀念的火焰,熊熊燃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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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量及其瑕疵
💡 行政裁量須於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受法律原則限制並接受司法監督。
比較維度 裁量處分 VS 羈束處分
法律效果 行政機關得選擇做或不做,或選擇手段 構成要件成就,法律效果即固定
司法審查 僅限於合法性(有無裁量瑕疵)審查 法院得對其做全面性之合法審查
自由度 較高,旨在適應個案情節與行政專業 無,僅能嚴格依法行政
💬裁量處分賦予機關選擇權,但仍須受「法律規範」與「行政法一般原則」之拘束。
🧠 記憶技巧:裁量三病:逾越、濫用、懶(怠惰),法院都能管。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裁量是行政機關的「絕對自由」而認為法院完全不能審查,或誤認訂定基準後即喪失裁量權(其實仍須具備個案正義之彈性)。
裁量收縮至零 不確定法律概念 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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