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7 題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包含各種不同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助手」的模式?
- A 機關內部餐廳委外經營
- B 警察局筆錄之錄音繕寫委外
- C 建築物安全檢查業務委外
- D 汽機車檢驗業務委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政府請民間單位幫忙,而該單位『只是在執行長官交辦的瑣碎技術工作』,完全沒有權力決定民眾的權利義務(例如不能發證照或開罰單),也沒有法律上的獨立地位,這種單純像『機關的一隻手』的角色,與『獲授權能獨立進行檢驗並簽發法律文件』的模式,在本質上有什麼區別?
行政助手之認定
💡 行政助手僅受機關指揮從事勞務,不具備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地位。
| 比較維度 | 行政助手 | VS | 受託行使公權力 |
|---|---|---|---|
| 主體地位 | 無獨立地位,受指揮 | — | 具獨立地位,自行決定 |
| 法律效果 | 歸屬於原機關 | — | 歸屬於受託人(視同機關) |
| 法源依據 | 不需法律特別授權 | — | 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 |
| 國賠義務人 | 原行政機關 | — | 受託人(依國賠法第4條) |
💬行政助手是機關延伸的手足,受託人則是法律授權的權力行使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