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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7 題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包含各種不同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助手」的模式?
  • A 機關內部餐廳委外經營
  • B 警察局筆錄之錄音繕寫委外
  • C 建築物安全檢查業務委外
  • D 汽機車檢驗業務委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政府請民間單位幫忙,而該單位『只是在執行長官交辦的瑣碎技術工作』,完全沒有權力決定民眾的權利義務(例如不能發證照或開罰單),也沒有法律上的獨立地位,這種單純像『機關的一隻手』的角色,與『獲授權能獨立進行檢驗並簽發法律文件』的模式,在本質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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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這顯示你已能辨析私法組織參與行政的不同層次。以下是本題的觀念核心: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助手之認定
💡 行政助手僅受機關指揮從事勞務,不具備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地位。
比較維度 行政助手 VS 受託行使公權力
主體地位 無獨立地位,受指揮 具獨立地位,自行決定
法律效果 歸屬於原機關 歸屬於受託人(視同機關)
法源依據 不需法律特別授權 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
國賠義務人 原行政機關 受託人(依國賠法第4條)
💬行政助手是機關延伸的手足,受託人則是法律授權的權力行使主體。
🧠 記憶技巧:助手無名分,機關負責任;委託有授權,獨立做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助手」與「權限委託」混淆。行政助手僅是執行機關的手足,沒有決定權,也不會以自己名義發文或對外行文。
權限委託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委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私法委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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